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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:5月1日起,取消执业兽医注册,改为备案!

点击数:32522021-05-19 17:42:24 来源: 北京绿亨世源农业有限公司欢迎您!

近日,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。
 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,取消执业兽医注册,改为备案;取消跨省引进种用、乳用动物及其精液、胚胎、种蛋检疫审批。2项行政许可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5月1日正式施行后取消。为切实做好后续有关工作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  一、关于执业兽医备案
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,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,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。 
    (一)备案材料
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,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:
  1.执业兽医备案表;
  2.执业兽医资格证书;
  3.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、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;
  4.身份证明;
  5.执业机构聘用证明。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的,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。
    (二)备案程序
  1.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“中国兽医网—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”在线申请备案,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。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,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。
  2.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,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“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”,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,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。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,应当退回备案申请,并说明情况,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。
  3.审核通过后,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《执业兽医备案表》,并签字确认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《执业兽医备案表》办理意见一栏签署“已备案”并加盖公章。
  4.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,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。
   (三)有关要求
  1.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,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、程序和要求。
  2.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,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,依法作出处罚。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,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。
  3.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实施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和信用监管,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。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,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,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。
  4.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,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。
  5.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。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,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、法治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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